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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工业大学水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及生活用水用电,遵循“安全、规范、节约、方便”的原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是学校的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全校配电站、加压泵站、蓄水池、水电管网等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水电正常供应;负责全校公用水电设施的管理,负责水电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查抄;负责全校水电费及水电系统资料的管理;负责与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业务部门联系,保证满足学校用水用电的需要,并合理分类计量。
  第三条 学校新建基建项目由建管处统一规划和实施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工程完工后,做好水电基础资料的存档工作。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校园建设规划要求,如有变化,必须经发展规划处论证认可,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建管处应根据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新建、改造水电供给设施,申请容量,以保证水电供应。校内改造项目(含单位内部改造)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先由改造单位提出申请,由建管处统一规划,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的前提下,确定水电配套方案后方可施工。校内水电新增用户,必须到建管处申报,签订相应合同后方能使用水电。未经建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第五条 各单位购置电气设备的累计功率超过3KW时,须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建管处,建管处应及时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未按规定程序使用大功率用电设施设备造成供电失衡的,建管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造成供电线路损坏的必须予以赔偿。
  第六条 新建或改建工程中的用水用电设备设施,应选用节能型产品;各单位添置设备,应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低能耗、高效率产品。
  第七条 建管处依法管理用水用电。建管处根据水电用户的性质分类,并依据国家法律与政策分类制定供用电和供用水的格式合同,合同应明确用户分类计量方式、交费方式、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格式合同应经主管校领导审查。每个用户必须根据分类与建管处签订相应的合同,不签订合同者,不予供水供电。合同签订后,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依法处理。
  第八条 财务处参照武汉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现行价格标准制定我校水电价格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收费及IC卡充值由财务处负责。
  第九条 对学校按物业管理方式向宿舍管理部门付费的学生宿舍楼,实行按楼栋进行计量管理,按楼栋总表全额收取水电费,在物业管理费中扣除。对非物业管理学生宿舍楼,学校对宿舍管理部门实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总承包。学校有计划地为每个宿舍安装IC卡电表,逐步对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的管理方式,定量免费额度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校内居民住户用水用电实行按表计量,对可从学校财务处发放的职工工资中扣取水电费的住户,可采用定期据实结算,从工资中扣取的收费方式;也可实行用IC卡计量收费。对于不能从工资中扣取电费的用户,一律安装IC卡电表。对住集体宿舍的教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按人头定额收取或按表计量的方式收取水费电费。
  第十一条 对商贸区可实行总体计量收费或对直接用户安装IC卡水电表,由建管处与商贸区主管单位商定。商贸区总体计量收费就是学校向商贸区的主管单位按总表收取水电费,商贸区的主管单位向用户收取水电费。采用对商贸区的主管单位总体收费办法时,酌减适量损耗。
  第十二条 对独立核算单位的用水用电和商业经营点的用水用电一律按表计量收费。对有拨款或付费的单位,由建管处定期根据其实际用量通知用户和财务处,财务处从拨款或付费中扣除。其它用户必须安装IC卡电表。
  第十三条 建管处定期查抄IC卡电表之外的水电计量表,将应交费金额报财务处,对于能从工资、拨付款中扣取水电费的各类用户由财务处直接扣取。对于不能从工资、拨付款中扣取水费的各类用水户,由建管处通知用户在规定的期限前到财务处交款。财务处将没有按期交款的用户名单报建管处,由建管处再次催促用户交款。对拒不交款的用户,建管处可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
  第十四条 教学、行政、科研等单位用水用电实行核定指标、计量管理、超量收费、节约留用的办法。建管处根据有关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其水电用量指标,并依据水电定量核定水电经费,以预算方式下达各单位包干使用。超定额使用水电,按学校制定的标准收取水电费。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到建管处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到财务处交纳水电使用保证金。建管处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施工单位应按时到校财务处交纳水电费,施工完毕,结清水电费,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保证金。
  第十六条 校内小型修建、改造及装饰项目均须向建管处申报后安装水电计量装置。不能安装水电表的,按工程造价的2%缴纳水电费。施工完毕,结清水电费,拒不执行者,财务处不予结算其工程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供水电,不得私自改变水电的使用性质(如居民用电不得用于商业用电、办公用电、生产用电、工程用电等)
  第十八条 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或损坏等,均为盗窃水电行为。
  第十九条 水电计量表及水电计量表前的水电设施由建管处负责管理,水电计量表后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各单位须做好本单位的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加强检查,及时报修、确保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水电维修工程由建管处负责管理,执行《湖北工业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在水电维修安装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如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建管处应提前48小时在公告栏内和各住宅门栋前张贴停水、停电通知或通过其它形式通知涉及停水停电的单位。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教学、科研、生活单位必须预先通知,落实到人;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中断供水供电,建管处应及时启动发电设备供电和采取其它措施供水。暂停供水超过48小时的,建管处必须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
  第二十二条 若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建管处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必要时应采用可靠方式向用户传递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和滞纳金外,并停止供水供电:
  (一)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的;
  (二)改变水电使用性质,利用居民用水用电或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生产或商业经营的;
  (三)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
  第二十四条 窃水、电量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一)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管径流量和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它行为窃水、窃电的, 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三)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按每年一百八拾天满负荷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处罚金。对拒绝承担责任的,停止水电供应,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除接受建管处的处罚外,还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应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补交水电费的30%。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统一收取水电费及违章罚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收取水电费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水电抄表人员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得弄虚作假或多报、少报和漏报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湖校区和马房山校区,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建管处负责解释。若以往规定与本规定有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建管处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湖北工业大学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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